佛山租车案例一则:租车人所租车辆自燃,租赁公司扣钱索赔

有位王先生与好友相约周末出游,由于家中没车,王先生便找到了某租车公司。租车时,王先生与租车公司约定了租赁费用和时间后便办理了手续将车开走。

没想到的是,出游行驶过程中,王先生发现车里冒起了浓烟,并伴随着窜起了火苗。王先生急忙和朋友将火扑灭。随后,王先生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,经过检查发现车辆起火是由于线路老化造成的,但是车辆租赁公司要求王先生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。

王先生很郁闷,车辆老化着火并不是自己的原因,租赁公司却扣住自己的押金要求进行赔偿。

后来,记者帮助王先生拨打了律师事务所电话。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,根据王先生的描述,他并不用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。

根据法律相关规定,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,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同时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,

但是,车辆着火的原因并不是王先生造成的,还导致了王先生无法使用,因此并不需要对租赁公司进行赔偿。王先生可以通过协商或是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因此,佛山商和租车公司提醒您,一定要仔细看合同,完全清楚承租方与出租房的相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。